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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出臺會展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劉雪云來源:網縱會展網 發表時間:2016-10-21關注 次 | 查看所有評論

      內容摘要: 鼓勵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在我市舉辦會展活動。對依法辦結審批手續的會展活動,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再對會展活動進行任何形式的其他審批。為充分發揮市場在會展業資源配置中……

        “鼓勵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在我市舉辦會展活動。對依法辦結審批手續的會展活動,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再對會展活動進行任何形式的其他審批。”為充分發揮市場在會展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推進會展活動市場化進程,促進會展市場公平、健康、快速發展,市政府辦公廳10月18日下發了《太原市會展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在我市市區舉辦的各種展覽、展銷、會議等活動及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辦法》要求,在我市舉辦會展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政府有關規定,鼓勵創新,尊重原創,倡導行業自律,有序競爭,對新成功舉辦的會展活動名稱權屬實行保護;維護會展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承辦單位有權通過比選或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會展場地、設計、搭建、保安、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設限和迫使承辦單位接受指定服務商。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采取或變相采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不得通過行政及其他手段強行要求企業或個人提供贊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專業技術指導、協助邀請行業專家、組織專業觀眾觀展等方面,對專業會展活動給予支持和幫助;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會展活動實行服務式管理,做到到位、便利、有效、快捷。舉辦單位發布舉辦會展活動信息應當客觀、真實,與所舉辦的會展內容、性質相符,會展名稱必須與會展內容、規模相一致。未征得相關單位同意,不得盜用其名義辦展,不得在招商招展和發布有關信息中將該單位作為主辦單位或其他參與主體。
        《辦法》規定,一般性會展活動原則上不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重大會展活動,可以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第一,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配合全市重大戰略或外事外貿工作需要的;第二,由省級以上部門或國家級行業協會、境內外著名展覽機構主辦,邀請市政府作為主辦或聯合主辦的;展覽規模大,具有全國性、綜合性或較強專業性,凈展出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展位超過1000個的。申請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的會展活動,承辦單位應提前6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申請。
        市政府將每年安排300萬元會展補貼資金,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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